四月廿八日「國際工殤日」前夕,勞委會通過《勞工安全衛生法》修正草案,更名為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,並擴大適用範圍。過去該法只適用六百七十萬「受雇勞工」,修法後擴大納入約四百萬名有支薪的教師、人力派遣,無支薪的志工、實習生都一體適用,總適用人數超過一千萬人。
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,《勞工安全衛生法》已廿年未修法,修正草案將範圍擴大到「所有工作者」,先前傳出過勞的社工、工作地點不固定的人力派遣、身兼雇主及勞工雙重身分的自營作業者,以及未支薪的志工、實習生等。
王如玄解釋,一般勞工發生職災,處罰對象是雇主;自營作業者既是勞工又是雇主,但如果使用不合格機具或鍋爐,讓自己處於危險工作環境中,仍需接受處罰。
勞委會勞動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說,過去《勞工安全衛生法》適用對象採「指定制」,適用人數約六百七十萬;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除了公務員、家事服務員、部隊士兵等勞動型態特殊的行業外,適用人數達一千零六十七萬人。
為降低過勞死風險,草案也新增「臨場健康服務制度」。王如玄表示,現行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》只規定員工人數三百人以上事業單位,必須設有廠醫或特約診所,台灣中小企業居多,草案預計五年內逐步降低員工人數至五十人,並強化醫護人員現場訪視,提供勞工健康諮詢。
修正草案同時明定,未來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規情節嚴重時,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,罰金由原本最高十五萬提高到卅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