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絡我們
     HOT NEWS
 最新消息
 最新消息
home > 最新消息 > 雇主未保勞保 罰款增至4倍

工商時報【記者薛孟杰/台北報導】

 

立院8日三讀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,明訂投保單位若未依法替勞工投保,及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,罰款從現行2倍增至4倍。投保單位若將保費轉嫁給保險人,投保單位除應退保費,也要處應負擔保費金額的2倍罰款。

 

此外,現行由政府負擔的勞保費,原由直轄市與中央共同分攤,配合五都升格,勞保條例修正後由中央政府全部負擔,減輕地方政府壓力。

 

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,直轄市與中央政府分擔政府補助款,但台北市政府、高雄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,積欠保險費,到民國98年10月底,達新台幣568億元,對勞保財務造成嚴重衝擊。避免五都升格後,直轄市政府欠費問題將更嚴重,政院修改勞保條例,由政府負擔的勞保補助款,將改由全為中央政府負擔。

 

另外,針對投保單位將保險費不當轉嫁給被保險人,勞保條例並無罰則,勞委會亦修改勞保條例第72條,明訂投保單位將保險費轉嫁給被保險人負擔,金處投保單位應負擔保費金額的2倍罰鍰,且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。

 

投保單位未依法為勞工投保,罰鍰將從從現行2倍提高到4倍,若投保單位在申報投保薪資時,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,罰鍰也從現行2倍提高到4倍。

 

配合三讀修正勞保條例,立院院會亦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案,若投保單位將就業保險費轉嫁給保險人負擔,也必須按照應負擔的保險金額處以2倍罰鍰罰則,且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