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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me > 最新消息 >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:修正「勞工請假規則」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 字第 099013070
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 條條文


第 4 條    勞工因普通傷害、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,得在左列規定範圍
           內請普通傷病假:
           一、未住院者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。
           二、住院者,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           三、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           經醫師診斷,罹患癌症(含原位癌)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
           養者,其治療或休養期間,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。
         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,其領有勞工保險普
          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,由雇主補足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