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7 日電)今年春節假期長達9天,不少民眾早早安排出遊計畫,不過,連鎖超商、電影院、遊樂園還是有勞工要上工。勞基法規定,除夕到初三上班,應發雙倍薪資,提醒資方注意。
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表示,勞基法第37條及39條規定,除夕到大年初三,勞工有上班都應視為加班,發給雙倍薪資,即時薪制勞工每小時薪水不得低於新台幣190元(最低基本工資每小時95元),領月薪的勞工,雇主必須加發1天薪資。
孫碧霞指出,實務上許多春節上班勞工,都被要求以「補休」代替,實際上勞工是犧牲與親友共聚時間上工,除非獲得勞方同意,否則資方不能強迫勞工在春節期間上班,也不能強迫勞工春節過後再補休。
青年勞動95聯盟表示,聯盟接受過的932件勞工申訴案中,以「國定假日工作未給付2倍薪資」申訴案最多,超過800件,資方多以「會補休」因應,勞工權益仍實質受損。
孫碧霞表示,勞工若被強迫在春節期間上班,且薪水沒有倍增,可向各地勞保機關提出申訴,勞檢單位會在保密個人資訊情況下對被申訴店家發動檢查,檢查排班表、薪水單等資料,若有不法,將處罰店家6000元到6萬元不等罰金,並要求支付積欠勞工的薪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