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時報
勞委會原規劃禁止製造業使用派遣勞工,但為避免產業受衝擊過大,確定製造業仍可使用派遣勞工,但人數不可超過員工總額10%,且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。
勞委會昨日並宣布勞基法增訂「派遣專章」,將無法可管的派遣業納入管理,以負面表列,限制醫事人員、保全人員、航空安全人員、海員、大眾運輸行車與駕駛人員、採礦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,不得聘僱派遣勞工。
勞委會週一將正式公告派遣專章草案內容,徵詢外界意見,並希望在上半年完成修法。
勞資處長劉傳名指出,保障正職勞工,勞基法明訂各行業使用派遣勞工不得超過員工總額10%,且需經工會同意,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。若該企業工會半數以上員工加入工會,且經團體協約約定,派遣勞工比例可提高至30%,以鼓勵企業多與勞工簽訂團協。
至於派遣員工在「要派公司」服務,原則不設期限限制,惟當派遣員工定期契約到期後,若「要派公司」出手留人,派遣勞工可向「要派公司」要求成為正職員工,若「要派公司」拒絕,派遣員工就需回到「派遣公司」,「要派公司」若拒絕派遣勞工要求,卻仍要「派遣公司」指派該員工繼續到「要派公司」上班,即觸犯勞基法,要派公司將被處罰。
為改革目前派遣工作氾濫之弊端,勞基法將嚴禁「登錄型」派遣型態,也就是禁止「派遣公司」以定期契約雇用派遣勞工,而須採長期聘僱,一旦三讀,將導致目前國內多數人力派遣公司成本大增,將造成衝擊。
勞基法草案並將賦予「要派公司」必要責任。包括對性騷擾防治、性別歧視、安全衛生條件,「要派公司」都需對「派遣勞工」負責。 此外派遣公司若積欠派遣員工薪資,「要派公司」需負起給薪責任,但可向派遣公司求償。
更重要的是,若派遣勞工發生職災,派遣勞工可選擇向「要派公司」或「派遣公司」任一方求償,而另一方則負連帶求償責任。
由於目前國內未調查派遣勞工現況,為方便管理,勞基法明訂成立派遣公司要登記,各行業進用派遣勞工,事業單位必需在每年1月、7月定期向各地勞工局申報,雇主若拒絕,將處以台幣1到5萬元的罰款且可按次處罰。